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310民初36号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莞太大道美佳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28188709XF。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鑫,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侨清,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坪山新区官大华百货商店,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碧岭社区金碧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L63448390T。
经营者:官大华,男,汉族,1982年11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普宁市。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坪山新区官大华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20年1月2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原告已预交),因原告减少诉讼请求数额退还500元,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