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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与中山市西区兴隆华文具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2071民初4118号
案件名称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与中山市西区兴隆华文具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山市西区兴隆华文具商行;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2071民初4118号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漕河泾开发区松江高科技园莘砖公路518号23幢52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N。

法定代表人:汪海兵,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鑫,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西区兴隆华文具商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西区×××××××明景坊A03卡,注册号442××××××××1192。

经营者:朱华,男,198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公民身份号码362××××××××××××218。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璇,女,198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中山市西区×××××××剑桥郡花园5区1幢2604房,公民身份号码360××××××××××××327,系朱华配偶。

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西区兴隆华文具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受理。

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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