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3民初17843号之一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中环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625907585K。
法定代表人:赫尔曼(LotharHerrmann)。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蕾,广东瑞嘉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911152177。
被告:深圳市星永瑞电器厂,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东门街道东门社区新园路**东兴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HK5WXL。
法定代表人:杨贵。
上列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星永瑞电器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8月12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于2020年8月14日向原告寄送了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
原告收到交费通知后未在7日内按期足额补交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75元,预收的受理费人民币675元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