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知民初671号原告:武汉耐久伸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辛安渡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方红梅。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展,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朱永贵。
委托诉讼代理人:狄龙,河南星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状元红路与经八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韩松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伊国,河南松盛永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小迁,河南松盛永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市韫道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王城路。
法定代表人:赵西功。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伊国,河南松盛永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小迁,河南松盛永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衡水双盛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邓庄乡武家庄村。
法定代表人:张铁宝。
第三人:衡水通程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强县肖张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司西掌。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朋,衡水市桃城区德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延河,男,汉族,1970年10月4日出生,该公司股东。
第三人:宁波路宝科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高新区木槿路**。
法定代表人:徐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帅,男,汉族,1991年7月17日出生,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博,男,汉族,1978年12月10日出生,该公司员工。
原告武汉耐久伸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洛阳市韫道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审理过程中,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追加衡水通程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洛阳市韫道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追加衡水双盛工程橡胶有限公司、宁波路宝科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
2020年9月15日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汉耐久伸缩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展,被告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狄龙,被告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洛阳市韫道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伊国,第三人衡水双盛工程橡胶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铁宝,第三人衡水通程工程橡胶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朋、司延河,第三人宁波路宝科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帅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武汉耐久伸缩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耐久伸缩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耐久伸缩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004元,减半收取计6002元,由武汉耐久伸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