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5知民初319号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一路以西建设三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傅丽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余,安徽金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启林。
经营地址:潢川县张集乡中山大道**。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启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该案的起诉,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