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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王启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15知民初319号
案件名称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王启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王启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5知民初319号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一路以西建设三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傅丽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余,安徽金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启林。

经营地址:潢川县张集乡中山大道**。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启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该案的起诉,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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