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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日泰新型管材有限公司与刘殿锁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冀01知民初879号
案件名称河北日泰新型管材有限公司与刘殿锁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河北日泰新型管材有限公司;刘殿锁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知民初879号 原告:河北日泰新型管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北港大街**。

法定代表人:朱清国,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亮,河北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惠,河北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殿锁。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占强,河北律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日泰新型管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殿锁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

原告河北日泰新型管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日泰新型管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日泰新型管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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