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581民初4712号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东方市火车站出口南侧****2403。
法定代表人:郑建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馨云,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优果先生百货商店,住,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柳园办事处金鼎购物中心地下超市/div>经营者:陈希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优果先生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