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31知民初71号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横琴新区横琴镇彩虹路******。
法定代表人:陈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峰,北京中伦文德(长沙)律师事务所。
被告:永顺县搜麦歌舞厅,经营场所: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永顺县灵溪镇湘潭路南路大汉天街****(5001-5034)。
经营者:彭科。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志勇,湖南董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永顺县搜麦歌舞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建英审 判 员 彭四海人民陪审员 张治忠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法官助理龙声波书记员龙娟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