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581民初3738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李淑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祚磊,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冠县利百家购物中心,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冠县梁堂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冠县梁棠营业所附近(门头为“利百家购物中心梁棠店”)。
经营者:毛磊。
被告:冠县鑫一镇一德服装店,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冠县梁堂镇利百家购物中心**。
经营者:王红艳。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冠县利百家购物中心、冠县鑫一镇一德服装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