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7知民初152号 原告:卢少文,男,199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霞浦县。
被告:管楚菊,女,1954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安乡县。
原告卢少文诉管楚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后,原告卢少文于2020年10月30日就本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卢少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卢少文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卢少文负担。
审判长 肖丕国 审判员 樊 英 审判员 许成东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黄宇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