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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少文与管楚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07知民初152号
案件名称卢少文与管楚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卢少文;管楚菊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7知民初152号 原告:卢少文,男,199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霞浦县。

被告:管楚菊,女,1954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安乡县。

原告卢少文诉管楚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后,原告卢少文于2020年10月30日就本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卢少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卢少文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卢少文负担。

审判长  肖丕国 审判员  樊 英 审判员  许成东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黄宇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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