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沪0104民初11102号原告: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
法定代表人:吴荣照,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阳佳,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宇翔,上海申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封明伟,男,198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原告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星尔克公司)与被告封明伟、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9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鸿星尔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宇翔,被告寻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封明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鸿星尔克公司撤回对寻梦公司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鸿星尔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封明伟赔偿鸿星尔克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10万元(其中合理费用包含律师费3,000元、公证费1,200元)。
鸿星尔克公司于2005年在新加坡上市,成为业内首家在海外上市的服饰品牌。
鸿星尔克公司注册的系列商标经过鸿星尔克公司长期使用和大量推广,享誉国内外,具有极高知名度。
封明伟在被告寻梦公司经营的拼多多网站上开设了名为“好鞋放心购”的网店,封明伟明知鸿星尔克公司品牌和知名度,未经鸿星尔克公司许可,在网站上宣传、销售非鸿星尔克公司生产、销售并且带有与鸿星尔克公司注册商标相同或高度近似的运动鞋服商品,销量较大,封明伟上述行为严重侵犯了鸿星尔克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擅自在网页上将“鸿星尔克”作为其商品名称,极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综上,鸿星尔克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封明伟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14日,鸿星尔克公司经核准取得第XXXXXXX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跑鞋(带金属钉);
鞋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10年12月14日至2020年12月13日止。
2011年1月7日,鸿星尔克公司经核准取得第XXXXXXX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鞋(脚上的穿着物);
足球鞋;
爬山鞋;
跳鞋;
凉鞋;
拖鞋;
鞋垫;
鞋底;
运动鞋;
浴室凉鞋;
套鞋;
高统橡胶套鞋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11年1月7日至2021年1月6日止。
2019年12月26日,案外人福建天盾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向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公证处为此出具了(2020)厦鹭证内字第01891号公证书。
公证书显示:“好鞋放心购”店铺系“拼多多”购物平台商户;
店铺内“鸿星尔克女鞋运动鞋2019秋冬新款皮面保暖跑步鞋韩版休闲旅游鞋子”(以下简称“被控侵权商品”)销售页面显示,单独购买价格为85元,拼单价格为75元,已拼1,934件,商品详情显示品牌为“ERKE/鸿星尔克”,图片显示的商品鞋面外侧使用了“”标识;
代理人购买该商品“118玫红,37标准码送袜子”一件,价格为79元;
店铺内“鸿星尔克男鞋2019新款运动鞋秋冬皮面保暖跑步鞋休闲鞋轻便旅游鞋”销售页面显示,单独购买价格为80元,拼单价格为78元,已拼1,418件,商品详情显示品牌为“ERKE/鸿星尔克”,商品展示图片左上角使用的标识为“”,图片显示的商品鞋面外侧使用了“”标识;
店铺内“鸿星尔克男鞋运动鞋2019秋冬新款皮网面跑步鞋休闲男鞋轻便旅游鞋”销售页面显示,单独购买价格为80元,拼单价格为78元,已拼23件,商品图片显示的商品鞋面外侧使用了“”标识;
店铺内“鸿星尔克女鞋运动鞋2019秋冬皮面保暖跑步鞋休闲女鞋韩版旅游鞋子”销售页面显示,单独购买价格为85元,拼单价格为79元,已拼7件,商品图片显示的商品鞋面外侧使用了“”标识;
2020年1月3日,代理人对公证购买的商品进行拍照后,由公证员封存并加贴封条,并于2020年1月7日通过公证处“公证云”平台,确认调取的证据文件自生成之日起未被修改。
本院在庭审中当庭拆封上述公证封存的包装袋,内有鞋盒一只,鞋盒上使用了“”和“”标识。
鞋盒内有被控侵权商品一双:被控侵权商品在鞋面外侧使用了“”标识。
被控侵权标识与鸿星尔克公司注册商标经当庭比对,结果为被控侵权商品的包装盒上侵犯了鸿星尔克公司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和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相同;
被控侵权商品保护膜侵犯了鸿星尔克公司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被控侵权商品鞋面外侧、鞋底及脚后跟处侵犯鸿星尔克公司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和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
鸿星尔克公司认为,前述公证购买商品系假冒商品,因公司从未售卖过该被控侵权商品款式的鞋子。
根据寻梦公司提供的涉案店铺基本信息、商品销售情况说明等证据显示,“拼多多”APP中名为“时尚运动折扣2店”的店铺系由封明伟开设,被控侵权商品所对应的商品ID为XXXXXXXXXXX,截至被禁封之日,该商品ID下销售商品的数量为2,407件,销售金额共计186,767.4元,已售商品名称全部包含关键词“鸿星尔克”。
另,封明伟与寻梦公司在线签署了若干版本的《拼多多平台合作协议》,其中《拼多多平台合作协议》V3.2版本约定,商家保证所售商品来源正当、合法,不侵犯他人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另被控侵权店铺已于2020年8月3日关店。
上述事实有附卷证据以及审理笔录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鸿星尔克公司经核准,依法取得第XXXXXXX、XXXXXXX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以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被控侵权商品与鸿星尔克公司涉案第XXXXXXX、XXXXXXX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相同。
被控侵权标识与鸿星尔克公司涉案第XXXXXXX、XXXXXXX号注册商标视觉效果无差异,构成相同商标。
被告封明伟销售了侵害鸿星尔克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且在本案中未证明侵权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亦未说明商品的提供者,鸿星尔克公司也确认此商品非其生产或授权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鸿星尔克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的法律责任。
至于经济损失,本院依据本案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鸿星尔克公司企业、商标和品牌的知名度,被告的侵权方式、范围、主观过错程度及销售数量、价格等因素,酌情确定合理数额。
对于鸿星尔克公司主张的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考虑涉案商品销售数量因素,由本院酌情予以确定。
封明伟签署的《拼多多平台合作协议V3.2》,明确寻梦公司有权变更协议,如商家不接受应在公示期间申请退店,如未申请退店,视为商家接受变更事项。
此后寻梦公司在平台公示的《拼多多平台合作协议V4.0》,对“法律文书送达”条款作了变更,而封明伟在公示期间未申请退店,根据先前的约定,视为封明伟接受变更事项。
本院按照寻梦公司提供的商家联系地址向封明伟邮寄送达诉讼文书被邮局退回,根据变更后的“法律文书送达”条款,由封明伟自行承担法律后果。
封明伟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作缺席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封明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58,000元。
二、驳回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封明伟负担1,250元,由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1,0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员 孙建伟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法官助理 陈敏芳书 记 员 袁 浩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鸿星尔克公司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
……第十条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