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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与南市天桥区福旺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102民初15610号
案件名称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与南市天桥区福旺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济南市天桥区福旺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02民初15610号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

法定代表人:徐宝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市天桥区福旺超市,住所地济南市。

经营者:赵洪庆。

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市天桥区福旺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济南市天桥区福旺超市的起诉。

本院认为,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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