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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与高新区福田乡肖二妹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川01民初5998号
案件名称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与高新区福田乡肖二妹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高新区福田乡肖二妹副食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5998号 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云埔工业区埔南路**。

法定代表人:罗文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秋瑜,广东创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树深,广东创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新区福田乡肖二妹副食店,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福田乡福兴街**。

经营者:肖英。

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新区福田乡肖二妹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立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高新区福田乡肖二妹副食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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