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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柯庆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与徐州美之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渝民申2443号
案件名称重庆柯庆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与徐州美之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审判监督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重庆柯庆餐饮文化有限公司;徐州美之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民申244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柯庆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红黄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5789628390。

法定代表人:柯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平平,重庆天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徐州美之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彭城北路**“彭城壹号”3-2-26会信用代码91320302MA1WY2LC0J。

法定代表人:周鹏,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重庆柯庆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柯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徐州美之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之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2020)渝01民终号3233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柯庆公司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仅凭“老火锅”在火锅行业较为常用,就认定美之源公司使用的是“龍头”+“老火锅”,而非“龍頭老”+“火锅”,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二审法院仅凭多份获奖证书上用的是简体字“龙头老”,就认定柯庆公司更多使用的是“龙头老火锅”,从而否认“龍頭老”商标的知名度,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二审判决在进行商标侵权比对时,仅凭主观臆断相关公众只会称呼“龍头老火锅”为“龍头”+“老火锅”,且未考虑柯庆公司商标的知名度,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基于以上原因,柯庆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生活常识,“老火锅”是社会生活中的常用词汇,属于公共资源,任何人都有权使用。

当“龍头老火锅”既可以被解读为属于公有领域的含义,即“龍头”+“老火锅”,又可以被解读为属于柯庆公司私权利范围内的含义,即“龍頭老”+“火锅”时,应采取前者的含义,以维护公众使用公共资源的权利。

只有在“龍頭老”经过权利人的使用取得极为显著的特征,从而削弱了“老火锅”的通用性的时候,私权利的范围才可以得到适当扩张,但本案的证据尚不足以认定“龍頭老”商标已具有如此实力。

由此,本院认为,二审判决查明事实与适用法律均无不当,柯庆公司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驳回重庆柯庆餐饮文化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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