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民申244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柯庆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红黄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5789628390。
法定代表人:柯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平平,重庆天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徐州美之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彭城北路**“彭城壹号”3-2-26会信用代码91320302MA1WY2LC0J。
法定代表人:周鹏,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重庆柯庆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柯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徐州美之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之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2020)渝01民终号3233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柯庆公司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仅凭“老火锅”在火锅行业较为常用,就认定美之源公司使用的是“龍头”+“老火锅”,而非“龍頭老”+“火锅”,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二审法院仅凭多份获奖证书上用的是简体字“龙头老”,就认定柯庆公司更多使用的是“龙头老火锅”,从而否认“龍頭老”商标的知名度,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二审判决在进行商标侵权比对时,仅凭主观臆断相关公众只会称呼“龍头老火锅”为“龍头”+“老火锅”,且未考虑柯庆公司商标的知名度,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基于以上原因,柯庆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生活常识,“老火锅”是社会生活中的常用词汇,属于公共资源,任何人都有权使用。
当“龍头老火锅”既可以被解读为属于公有领域的含义,即“龍头”+“老火锅”,又可以被解读为属于柯庆公司私权利范围内的含义,即“龍頭老”+“火锅”时,应采取前者的含义,以维护公众使用公共资源的权利。
只有在“龍頭老”经过权利人的使用取得极为显著的特征,从而削弱了“老火锅”的通用性的时候,私权利的范围才可以得到适当扩张,但本案的证据尚不足以认定“龍頭老”商标已具有如此实力。
由此,本院认为,二审判决查明事实与适用法律均无不当,柯庆公司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驳回重庆柯庆餐饮文化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