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吉01民初1534号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共和新路**。
法定代表人:黄明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圣洁,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西江,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榆树市盛源大润发综合超市,经营场所:吉林省榆树市365生活馆****南侧。
经营者:曹玉军。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榆树市盛源大润发综合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申请将赔偿数额变更为10000元,并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
故本院对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关于诉讼费的收取数额,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本院将根据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确定其应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余款5025元退还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