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执保734号 申请人:深圳大事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郑润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海泉,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柱,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成都索美克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
法定代表人:佘冬梅,执行董事。
申请人深圳大事件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成都索美克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深圳大事件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成都索美克商贸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10万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出具《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根据本院(2020)川01知民初521号之一民事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成都美索克商贸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成都锦江支行帐户(4311701001********)。
冻结期限一年。
如需续冻结,申请人须在本次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造成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