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630号 原告:杨卫,男,1986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良雄,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雷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骏华南路山咀头综合办公大楼81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FPJ697。
法定代表人:梁蕾。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571460916M。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杨卫诉被告深圳市雷美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杨卫申请将其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深圳市雷美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杨卫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费用)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原告杨卫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卫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卫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卫负担。
原告杨卫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