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完 毕 通 知 书 (2020)川01执恢411号 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四川东方红郎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1民初2732号民事判决,受理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东方红郎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206000元。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东方红郎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
本案执行费2990元已由四川东方红郎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缴至本院账户。
至此,本案执行完毕并结案。
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