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2民初170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中路**院**楼****。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帅,广东益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海霞,女,198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翁源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
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div>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总经理。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曾海霞、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没有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予以退还2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