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3民初1135号 原告:奥托博克(中国)工业有限公司,社会团体,91110112600009885A,地址:中国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苏州市姑苏区三香路**嘉登大厦****。
代理人:白海珠,13101200210408619,null。
被告:莆田市德铭贸易有限公司,社会团体,91350303MA2YQBM89Q,地,地址:中国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江口镇丰美村村道路**/div> 原告奥托博克(中国)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莆田市德铭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
原告奥托博克(中国)工业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写明准许撤诉的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奥托博克(中国)工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元,由奥托博克(中国)工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