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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托博克(中国)工业有限公司与莆田市德铭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3民初1135号
案件名称奥托博克(中国)工业有限公司与莆田市德铭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奥托博克(中国)工业有限公司;莆田市德铭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3民初1135号 原告:奥托博克(中国)工业有限公司,社会团体,91110112600009885A,地址:中国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苏州市姑苏区三香路**嘉登大厦****。

代理人:白海珠,13101200210408619,null。

被告:莆田市德铭贸易有限公司,社会团体,91350303MA2YQBM89Q,地,地址:中国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江口镇丰美村村道路**/div> 原告奥托博克(中国)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莆田市德铭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

原告奥托博克(中国)工业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写明准许撤诉的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奥托博克(中国)工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元,由奥托博克(中国)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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