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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廖淑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赣07知民初208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廖淑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廖淑梅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07知民初208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中路**院**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51385082Q。

法定代表人:雷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廖淑梅,女,1968年8月1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龙南市。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廖淑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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