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07知民初208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中路**院**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51385082Q。
法定代表人:雷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廖淑梅,女,1968年8月1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龙南市。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廖淑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