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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赣州蓉江新区潭口镇光铭电器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赣07知民初218号
案件名称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赣州蓉江新区潭口镇光铭电器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赣州蓉江新区潭口镇光铭电器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07知民初218号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县大麦屿经济开发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046976861。

法定代表人:THIERRYDELATOURD'ARTAISE。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绩、黄利蕊,北京市炜衡(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赣州蓉江新区潭口镇光铭电器行,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蓉江新区潭口镇粮油节(光明电器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704MA375N0J4P。

经营者:刘光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昌春,赣州市潭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赣州蓉江新区潭口镇光铭电器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

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本案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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