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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森鑫达工贸有限公司与邱县峰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冀01知民初1009号
案件名称厦门森鑫达工贸有限公司与邱县峰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森鑫达工贸有限公司;邱县峰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1009号 原告:厦门森鑫达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工业集中区思明园**。

法定代表人:庄金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飞军,广东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邱县峰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邱县新马头镇迎宾街鸿鑫路交叉口路北/div> 法定代表人:杜新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义国。

被告: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div> 法定代表人:徐雷。

原告厦门森鑫达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邱县峰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

原告厦门森鑫达工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森鑫达工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森鑫达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厦门森鑫达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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