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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俊琼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282刑初688号
案件名称朱俊琼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朱俊琼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文书内容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鲁0282刑初688号 公诉机关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朱俊琼,男,1978年1月24日出生于山东省平度市,汉族。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5日被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即检二部刑诉[2020]710号 指控事实 2017年9月份以来,被告人朱俊琼在未取得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先后在青岛市即墨区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某某村84号、即墨区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的加工点内制造假冒“MCM”注册商标的箱包并对外销售,其中通过微信销售假冒“MCM”注册商标的箱包共计人民币21 000余元。

2019年12月11日,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民警在被告人朱俊琼位于即墨区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的加工点内将朱俊琼抓获并现场查获假冒MCM注册商标的箱包、挂件730余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1万余元。

指控罪名 假冒注册商标 量刑建议 建议判处被告人朱俊琼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并具结悔过。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鉴于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予以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朱俊琼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 二、扣押在公安机关处的假冒注册商标的箱包一宗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随案移送供犯罪所用的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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