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1知民初227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
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该公司代表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诗灿,湖北观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璠,湖北观筑(湖北自贸区武汉片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东西湖空港副食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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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经营者:潘正多,男,汉族,1952年5月2日出生,住浙江省瑞安市安阳街道机场路**,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永昌,该店员工。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武汉市东西湖空港副食店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