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民初892号 原告:叶长东,男,1985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际平,江西南芳(南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桂香,江西南芳(南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馨家缘家具厂,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能源汽车科技城太窝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XXXXXMA37CGXXXX。
经营者:曾涛。
原告叶长东与被告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馨家缘家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叶长东申请将其第二、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000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原告叶长东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叶长东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叶长东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叶长东预缴诉讼费1125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叶长东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