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1992号原告:广州联诚照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徐永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文华,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龙,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万威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彭志欣。
被告:彭志欣,男,1994年3月3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陆河县。
原告广州联诚照明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万威隆商贸有限公司、彭志欣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受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广州联诚照明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的撤诉申请,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广州联诚照明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联诚照明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44元,减半收取计1172元,由广州联诚照明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