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51民初137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弘真,广东子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浩洋,广东子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俊杰,男,199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某1。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俊杰、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以原、被告经协商达成案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18.45元,减半收取为559.23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