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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李俊杰、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51民初137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李俊杰、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李俊杰;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51民初137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弘真,广东子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浩洋,广东子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俊杰,男,199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某1。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俊杰、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以原、被告经协商达成案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18.45元,减半收取为559.23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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