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7482号之一原告:上海喜马拉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余建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英杰,上海沪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浩,上海沪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喵斯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邵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忠岩,北京国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克枫,北京国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喜马拉雅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喵斯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
原告上海喜马拉雅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上海喜马拉雅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喜马拉雅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计25元,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的收费标准,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于是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袁杨书 记 员 袁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