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7民初435号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淑婉,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沛杭,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灌云县东王集乡进城超市,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东王集乡王集街。
经营者:张加进。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灌云县东王集乡进城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法庭调查终结前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将原诉讼请求第2项变更为“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诉讼,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已预缴30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