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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林静芬、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51民初126号
案件名称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林静芬、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林静芬;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51民初126号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经济开发区*****(经营场所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仑仓镇登峰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阳,福建乾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海棠,福建乾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静芬,女,l984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公民身份证号码:445************347。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树泽(系林静芬的胞弟),男,199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公民身份证号码:445************37X。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2913室。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俊峰,广东纬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九牧公司)与被告林静芬、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寻梦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九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阳、被告林静芬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树泽、被告寻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俊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九牧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俩被告停止侵害原告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停止销售、许诺销售案涉侵权产品,销毁库存;

2.俩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合计200000元;

3.俩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费。

理由:原告是第4044548号、第1921065号、第200181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商标均处于有效期内,其中第4044548号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原告“JOMOO九牧”品牌在卫浴行业中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自2009年起,原告多次获“中国十大卫浴品牌”“CCTV中国年度品牌奖牌”“中国卫浴领军品牌”“中国高端卫浴领导者”“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等荣誉称号。

在2019年2月25-26日,央视《新闻联播》、新华社、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等媒体在重要版面、重要时段深度聚焦原告品牌自主创新、高质量发展的典型经验,对“JOMOO九牧”品牌予以高度评价与认可。

原告为推广、宣传“JOMOO九牧”品牌,亦斥巨资先后聘请著名影星邓婕、金马影后李冰冰担任公司品牌代言人,使得“JOMOO九牧”品牌为广大公众所熟知。

近期,原告发现被告未经许可,在拼多多开设网店(名称:臻品空间),公开销售侵权产品,严重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极大的商业损失,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九牧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林静芬辩称,被告店铺已于2019年12月申请关店程序,现已没有再进行侵权行为,且原告请求赔偿数额过高。

寻梦公司辩称,请求驳回原告对其的全部诉求。

九牧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第4044548号商标注册证、转让证明、续展注册证明(公证书)复印件1份;

2.第1921065号商标注册证、转让证明、续展注册证明(公证书)复印件1份;

3.第2001814号商标注册证、转让证明、续展注册证明(公证书)复印件1份,证据1-3拟证明九牧公司对涉案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的事实;

4.商评字[2011]第31150号裁定书(公证书)复印件1份;

5.2009年“中国十大卫浴品牌”奖复印件1份;

6.2011年“CCTV中国年度品牌”奖复印件1份;

7.2013年“中国卫浴领军品牌”奖复印件1份;

8.2014年“中国高端卫浴领导者”奖复印件1份;

9.2015年“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奖复印件1份;

10.2017年“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奖复印件1份;

11.2018年“亚洲品牌500强”奖复印件1份;

12.CCTV-1《新闻联播》“民营企业在行动”九牧:创新转型从传统走向未来”报道复印件1份;

13.“九牧以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为制造装上智能引擎”报道复印件1份;

14.“从‘百亿’走向‘百年’:一家传统制造创新发展之变”报道复印件1份;

15.“九牧以智能制造促转型升级”报道复印件1份;

16.“九牧:打造智慧家居空间”报道复印件1份,证据4-16拟证明涉案注册商标系驰名商标,具有极高的知名度、美誉度,获广大社会公众高度评价的事实;

17.商家主体信息披露复印件1份;

18.(2020)闽永证字第49号公证书原件1份,证据17-18拟证明林静芬未经九牧公司授权,擅自使用涉案商标,侵害九牧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事实。

九牧公司当庭提交了证据18公证书中的实物证据,拆开实物证据,为一件花洒龙头。

九牧公司陈述,被诉侵权产品外包装两侧正中央及底面均使用英文“JOMOO”字样,产品包装盒内使用说明书、合格证、花洒喷头、出水侧圆心部分、水龙头控制部分上方均使用了“JOMOO”字样,上述标识与原告第4044548号注册商标相近似,与原告第1921065号、第2001814号注册商标相同,构成商标侵权。

被诉产品外包装底面标识有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名称,原告公司的经营地址,官网地址,公司邮箱,全国统一服务热线等相关信息,使得消费者误认为该被诉侵权产品为原告公司生产销售,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林静芬对九牧公司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如下:其不清楚发货情况,是别人代发的;

4006969888不是九牧公司热线,百度搜索打不通;

从店铺评价体现销量数量只有几十个。

寻梦公司对九牧公司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如下:证据1-3的三性予以确认;

证据4-16三性由法院评判;

证据17-18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对关联性认为,寻梦公司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可能实施被诉侵权行为,已对涉案商品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及时采取下架商品,删除、屏蔽被诉侵权产品链接,原告诉称的侵权事实已不存在,寻梦公司已履行相应义务,没有实施侵权行为。

林静芬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虚假销售凭证打印件1份;

2.被腾讯封用账号凭证1份,证据1-2拟证明店铺销售数量大部分为虚假销售,另有被封用账号涉及销量无法提供。

被告在拼多多的店铺于2017年操作成功,2018年上架产品。

店铺大部分是虚假销量,被告提供的虚假销量证据及实际销售产品(含退货)可证明。

九牧公司对林静芬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如下:无原件核对,对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不予认可,无法说明被告提供证据材料上的产品链接及原告购买保全的被诉侵权产品的链接。

订单绝大部分形成于2018年期间,原告取证时间在2019年12月份,相隔时间较久,已无法将被诉侵权产品链接与被告提供产品链接相对应。

从产品链接数量看,被告不同产品达数十款,即使认定存在刷单行为,也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寻梦公司对林静芬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如下:不清楚林静芬刷单行为,店铺内商品信息由林静芬自行制作、编辑,相关配送销售也是商家进行,已要求所有入驻商家所有商品是真实的,不侵犯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

寻梦公司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涉案店铺基本信息打印件1份;

2.拼多多平台合作协议打印件1份;

3.涉案店铺协议签署记录打印件1份,证据1-3拟证明:寻梦公司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涉案商家是直接侵权人,《拼多多平台合作协议》就拼多多平台的法律地位做了明确约定,寻梦公司负责拼多多平台日常维护和技术支持,商家在拼多多设立店铺后直接对外销售,店铺内商品信息由商家自行制作、编辑、发布及维护,商品的进货、仓储、配送、销售、售后服务等也由商家自行负责;

寻梦公司已尽到事前提醒注意义务,协议明确约定,商家保证所售商品均为正牌商品,商品来源真实、合法,未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

4.涉案商品操作日志打印件1份,拟证明寻梦公司于2020年5月26日采取必要措施制止侵权,删除、断开被诉商品链接,原告诉称的侵权事实已不存在,没有造成原告损失扩大,寻梦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5.拼多多网站知产维权投诉指引打印件1份,拟证明上海寻梦公司运营的官方网站上设有专门的知识产权维权投诉功能网页,便于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九牧公司对寻梦公司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如下:证据1-5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对关联性及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寻梦公司与林静芬有签署相关协议,但效力仅约束合同当事人,寻梦公司作为拼多多的运营平台,对入驻商家产品上架应尽到更高的注意义务,应与林静芬承担连带责任。

林静芬对寻梦公司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如下:林静芬上传产品都是通过拼多多平台审核通过才可以上架销售,林静芬对产品侵权行为完全不知情。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的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结合上述无异议的证据和庭审中当事人所陈述内容,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一、关于九牧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属性及其法律状态事实九牧公司于2010年12月30日成立,经营范围包括:研发、生产及销售卫浴洁具产品(水龙头、电子洁具、卫生陶瓷、钢盆、管件、淋浴房、淋浴屏、阀门、花洒、软管、橱柜、五金及配件、五金制品、家具、塑料制品、日用器具);

销售金属制品、非金属矿物制品(不含煤炭)、橡胶制品、陶瓷制品等。

1.第4044548号“”注册商标,注册人原为九牧集团有限公司,有效期自2006年5月28日至2016年5月27日,续展至2026年5月27日。

核定使用商品第11类,即:澡盆;

便携式土耳其浴室;

浴用装置;

可移动盥洗室;

冲水槽;

卫生器械和设备;

卫生间用手干燥器;

抽水马桶;

坐便器;

水冲洗设备;

洗涤槽;

水箱液面控制阀;

淋浴用设备;

浴室管子装置;

坐浴浴盆;

洗涤用铜盆;

冲水装置;

浴室隔板;

桑拿浴设备;

龙头;

龙头防溅喷嘴;

防喷溅水管嘴;

管道旋塞(塞子);

暖气装置;

卫生设备用水管;

管道(卫生设备部件);

喷水器;

压力水箱;

水管调制开关;

自来水设备的调节和安全附件;

地漏;

水暖装置用管子零件;

暖气片;

自来水龙头垫圈;

排水管道设备;

中心暖气散热器;

进水装置(截止)。

九牧公司于2014年9月13日受让取得该商标。

2.第1921065号“JOMOO”注册商标,注册人原为福建省南安市九牧轻工机械有限公司,有效期自2003年1月28日至2013年1月27日,续展至2023年1月27日。

核定使用商品第11类,即:水龙头;

压力水箱;

地漏;

水暖装置用管子零件(包括汽门、水门、水嘴、三通四通、接头、管子箍、补心);

水管调制开关;

水冲洗设备;

冲水装置;

浴室装置;

水箱液面控制阀;

水净化装置(商品截止)。

九牧公司于2014年9月13日受让取得该商标。

3.第2001814号“JOMOO”注册商标,注册人原为福建省南安市九牧轻工机械有限公司,有效期自2003年2月21日至2013年2月20日,续展至2023年2月20日。

核定使用商品第35类,即:推销(替他人)(商品截止)。

九牧公司于2014年9月13日受让取得该商标。

九牧公司为证明其知名度,提交了多次获奖的证书:2009年获“中国十大卫浴品牌”奖;

2011年获“CCTV中国年度品牌”奖;

2013年获“中国卫浴领军品牌”奖;

2014年获“中国高端卫浴领导者”奖;

2015年获“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奖;

2017年获“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奖;

2018年获“亚洲品牌500强”奖及相关报道等材料,证明其系列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2011年11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11]第31150号”争议裁定书中认定九牧公司第4044548号商标在龙头、浴室装置商品上为驰名商标。

二、关于九牧公司主张林静芬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事实2020年1月10日,福建省永安市公证处出具(2020)闽永证字第49号《公证书》,证实九牧公司委托代理人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登录被告在拼多多平台的店铺查看网购信息、对收取的网购包裹(购买的实物产品)进行拆启、查验网购产品及重新封装包裹等过程。

《公证书》体现:九牧公司委托代理人于2019年12月21日在拼多多“臻品空间”店铺购买了标识为“九牧花洒冷热全铜增压花洒套装龙头淋浴沐浴器经典三系”产品一件(下称被控侵权产品),共支付398元。

根据(2020)闽永证字第49号《公证书》所附手机截屏图片可以看出,被诉侵权产品的网页宣传照片及商品名称标题中多处使用了“九牧”“JOMOO”标识。

经查验,被诉侵权产品为花洒龙头,在产品上使用了“JOMOO”标识。

又查明,拼多多平台店铺“臻品空间”,店铺联系方式:134*****658,入驻人姓名:林静芬,公民身份证号码445************347,即本案被告林静芬。

另查明,寻梦公司在其经营的“拼多多平台”设立了知识产权维权投诉指引,并与通过其平台进行网络销售的经营者签署《拼多多平台合作协议》,该协议第5.3条的“正品保证”中载明“商家保证商品来源真实、合法,未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或其他合法权益……”。

林静芬在“拼多多平台”经营的“臻品空间”于2017年11月28日签订上述协议。

寻梦公司于2020年5月26日对被诉侵权产品进行禁售。

各方当事人也当庭确认,被诉侵权产品在“拼多多”平台上的网络链接确已删除。

原告庭审中也确认涉案店铺已经关闭,具体关闭时间不清楚。

本院认为,九牧公司以林静芬侵害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提起本案诉讼,本案属侵害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根据当事人的诉请,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是:1.林静芬是否侵犯九牧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

2.如果林静芬侵犯了九牧公司的商标专用权,构成不正当竞争,赔偿数额如何确定。

一、关于林静芬是否侵犯九牧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问题九牧公司是涉案第4044548号、第1921065号、第200181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人。

注册商标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至本案诉讼发生时止,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仍处于有效保护期内,九牧公司享有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应予以保护,他人未经商标专用权人的许可,不得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相同或相似的商标,亦不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被控侵权标识用于花洒龙头的产品、网店广告宣传及产品标题中,起到了吸引消费者注意、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的使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在对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进行判断时,应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判断商标是否近似,还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该解释第九条规定,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被控侵权产品使用九牧公司前述涉案商标,与九牧公司前述涉案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类别“水龙头”等相同。

将被控侵权产品与九牧公司前述注册商标进行整体比对,被控侵权产品使用标识“JOMOO”与九牧公司第4044548号“”注册商标构成近似,与第1921065号、第2001814号“JOMOO”注册商标构成相同。

鉴于九牧公司的前述注册商标经其推广使用,已具备了较高的知名度,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被控侵权商标的使用易使其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与九牧公司的注册商标构成近似或相同,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三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林静芬未经九牧公司许可,擅自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九牧公司商标近似或相同的标识,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

林静芬的上述行为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涉案店铺及其销售的商品来源于九牧公司或者与该公司存在特定的联系,属于侵害商标权的行为。

鉴于林静芬主要通过网络销售的形式实施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而涉案侵权产品在“拼多多平台”的网络链接已被寻梦公司删除,原告也当庭确认涉案店铺已经关闭。

林静芬的涉案侵权行为确已停止,故九牧公司要求其停止侵权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

九牧公司要求林静芬停止许诺销售案涉侵权产品,销毁库存,因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九牧公司要求林静芬赔偿损失的诉请,于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涉案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本案中,涉案第4044548号、第1921065号、第2001814号注册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第4044548号“”商标已达到驰名商标,“九牧”文字系上述涉案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

林静芬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与九牧公司的涉案第4044548号、第1921065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类商品,且涉案拼多多店铺“臻品空间”销售页面所展示的包括淋浴花洒套装等被控侵权商品的描述中多处使用了“九牧”文字,明显具有攀附九牧公司的涉案商标的品牌、声誉的意图,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

林静芬的经营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足以使普通消费者对其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损害了九牧公司的合法权益,构成对九牧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二、关于如果林静芬侵犯了九牧公司的商标专用权,构成不正当竞争,赔偿数额如何确定的问题对于赔偿数额的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九牧公司请求林静芬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200000元,但未举证证明九牧公司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林静芬因侵权获得的利益,故本院对侵权赔偿数额适用法定赔偿原则确定;

合理开支部分,九牧公司支付了购买被控侵权产品的费用,并进行公证及委托律师进行诉讼。

综合考虑林静芬侵权行为的性质及规模、情节、后果,涉案商标的知名程度以及九牧公司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本院酌情确定林静芬赔偿九牧公司经济损失50000元(包括合理维权费用),对于九牧公司主张的超出上述数额的赔偿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九牧公司要求寻梦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于被诉侵权商品链接已被封禁,被诉侵权店铺业已关停,寻梦公司已尽到平台的作用,九牧公司对寻梦公司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三、七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林静芬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的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合计50000元;

二、驳回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林静芬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225元,被告林静芬负担1075元。

林静芬应负担的受理费已由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垫付,林静芬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应负担的上述款项迳付还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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