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吉01民初5269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
法定代表人:郑芸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阳,吉林中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晨阳,吉林中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经济技术开发区遇见美妆店,经营场所:吉林省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永信花园****门市。
经营者:吉丽。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经济技术开发区遇见美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将赔偿数额变更为10000元,并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
故本院对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关于诉讼费的收取数额,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本院将根据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确定其应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余款525元退还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