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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蚂蚁物流有限公司与深圳浦西蚂蚁搬家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09民初20227号
案件名称成都蚂蚁物流有限公司与深圳浦西蚂蚁搬家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成都蚂蚁物流有限公司;深圳浦西蚂蚁搬家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9民初20227号原告:成都蚂蚁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创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6331170498。

法定代表人:李浪。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薇,四川泽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浦西蚂蚁搬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交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35133999D。

法定代表人:陈杨。

原告成都蚂蚁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浦西蚂蚁搬家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成都蚂蚁物流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第三项为:“3、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共计10000元。

”并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成都蚂蚁物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成都蚂蚁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已预交1458元,多预缴的1408元,本院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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