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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慧军与山东恒基舜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1民初3709号
案件名称马慧军与山东恒基舜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马慧军;山东恒基舜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3709号原告:马慧军。

被告:山东恒基舜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原告马慧军与被告山东恒基舜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

原告马慧军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慧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慧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3元,由原告马慧军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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