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马慧军与山东阜丰置业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1民初3551号
案件名称马慧军与山东阜丰置业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马慧军;山东阜丰置业有限公司;山东恒翔门窗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3551号原告:马慧军,男,196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

被告:山东阜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

法定代表人:王颖,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雪梅,女,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山东恒翔门窗科技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盛庄街道罗七路北段三岗店子村。

法定代表人:颜士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马慧军与被告山东阜丰置业有限公司、山东恒翔门窗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

原告马慧军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慧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慧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3元,由原告马慧军负担。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