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3551号原告:马慧军,男,196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
被告:山东阜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
法定代表人:王颖,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雪梅,女,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山东恒翔门窗科技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盛庄街道罗七路北段三岗店子村。
法定代表人:颜士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马慧军与被告山东阜丰置业有限公司、山东恒翔门窗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
原告马慧军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慧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慧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3元,由原告马慧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