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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郫县安德镇惠玛特副食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川0117民初7298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郫县安德镇惠玛特副食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郫县安德镇惠玛特副食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17民初7298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郫县安德镇惠玛特副食超市,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郫县安德镇步行街**。

经营者:金上焕,男,汉族,1969年8月25日出生,住浙江省瑞安市。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联公司)与被告郫县安德镇惠玛特副食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宏联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宏联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其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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