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7民初439号原告:福建摩尼卡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曙光路**宇洋中央金座**05办公。
法定代表人:黄武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煊斌,该公司监事。
被告:高新区花果山街道摩尼卡烘焙房,住所,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高新区div>经营者:李艳华,女,1991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园园,江苏衡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摩尼卡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新区花果山街道摩尼卡烘焙房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
原告福建摩尼卡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法庭调查终结前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将原诉讼请求第2项变更为“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
原告福建摩尼卡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与被告高新区花果山街道摩尼卡烘焙房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摩尼卡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诉讼,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摩尼卡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福建摩尼卡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已预缴580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建摩尼卡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