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知民终4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郫县安德镇惠玛特副食超市,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安德镇步行街**。
经营者:金上焕,男,汉族,1969年8月25日出生,住浙江省瑞安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郫县安德镇惠玛特副食超市因与被上诉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01民初23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郫县安德镇惠玛特副食超市以其与被上诉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郫县安德镇惠玛特副食超市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郫县安德镇惠玛特副食超市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郫县安德镇惠玛特副食超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