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内02民初243号原告:内蒙古河套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焦树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芮,经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邬艳凤,经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都仑区郝锋平超市。
经营场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民族公园富林路**包头乐园文化休闲中心17-1702C底店(北一间)。
经营者:郝锋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内蒙古河套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昆都仑区郝锋平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内蒙古河套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河套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蒙古河套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负担275元,退还原告275元。
审判长 张志强审判员 包杏花审判员 王 伟 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景文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