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9民初6501号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松坪山齐民道**宇阳大厦**南。
法定代表人:郑伟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剑,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林,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龙华区大浪惠友通讯店,经营场所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华旺路赖屋山**同富市场**。
经营者:赵军旗。
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华区大浪惠友通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
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原告将诉讼标的变更为人民币10000元后,案件受理费相应变更为25元,由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已预交受理费275元,扣减其应负担的受理费,其余250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