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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龙岗区兴大和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07民初35213号
案件名称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龙岗区兴大和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岗区兴大和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7民初35213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侨清,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兴大和商店。

经营场所: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六约社区。

经营者:陈涣城,男,住址为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兴大和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立案。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将本案的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调查取证费、律师代理费、交通住宿费等)”。

同日,原告以双方达成调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简易程序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原告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525元,依法向其退还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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