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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棒棒贝贝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与上饶县乐高教育咨询中心、上官晖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赣11民初494号
案件名称上海棒棒贝贝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与上饶县乐高教育咨询中心、上官晖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棒棒贝贝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上饶县乐高教育咨询中心;上官晖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11民初494号原告:上海棒棒贝贝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芳春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764701472T。

法定代表人:赵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仝宁,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旭,男,198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饶县乐高教育咨询中心,住所地:江西省,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旭日南灵中路**码:91361102343198290J。

经营者:上官晖。

被告:上官晖,男,198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永勇,江西衡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振辉,江西衡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棒棒贝贝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饶县乐高教育咨询中心、上官晖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棒棒贝贝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棒棒贝贝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棒棒贝贝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上海棒棒贝贝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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