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1民初8130号 原告: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154612490,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海州西路**。
法定代表人:张月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传理,北京市威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尤宝柱,北京市威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熟市博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MA1ME89717,住,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方塔东街**楼**/div> 法定代表人:顾鑫荣,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叶锋,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姑苏区珂莱丝蒂服装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508MA1WEL036E,经,经营地江苏省苏州市南环东路**南环汇邻广场**楼**/div> 负责人:金峥,女,汉族,1987年6月4日出生,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系姑苏区珂莱丝蒂服装店业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华,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常熟市博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姑苏区珂莱丝蒂服装店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常熟市博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姑苏区珂莱丝蒂服装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常熟市博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姑苏区珂莱丝蒂服装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原告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