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1民初528号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经开区南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2794909100K。
法定代表人:官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闫颖,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商无忧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华中路行云路腾晖花园**楼1单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3MA3X4XBR5U。
法定代表人:吴长峰。
被告:莒县顺发食品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山东省莒县果庄镇果庄社区前果庄村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MA3CDC20X7。
法定代表人:岳卫华。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商无忧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莒县顺发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