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7民初36276号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海南省东方市火车站出口。
法定代表人:郑建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鹊,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平湖新真真鲜果批发行。
经营场所: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
经营者:陈志远,曾用名陈岳水,男,汉族,住址为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平湖新真真鲜果批发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立案。
2020年10月19日,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5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