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3639号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
法定代表人:吴秀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家嵘,山东创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晶晶,山东创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市兰山区卡贝卡玻璃制品厂,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
经营者:姜彩。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市兰山区卡贝卡玻璃制品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
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