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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慧联、朱崇强、罗鉴祥等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1002刑初520号
案件名称王慧联、朱崇强、罗鉴祥等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慧联;朱崇强;罗鉴祥;高盟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浙1002刑初520号公诉机关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慧联,女,1976年3月2日出生于浙江省临海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浙江省临海市。

2019年11月26日因本案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应灵潇,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朱崇强,男,1956年5月22日出生于浙江省临海市,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浙江省临海市××镇××路××号。

2019年3月14日因赌博被拘留15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

2019年11月26日因本案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罗鉴祥,男,1969年10月24日出生于浙江省临海市,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浙江省临海市。

2005年3月25日因赌博被罚款人民币一千元。

2019年11月26日因本案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盟,男,1986年9月15日出生于陕西省城固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陕西省城固县。

2019年11月27日因本案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被取保候审。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椒检二部刑诉〔2020〕10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慧联、朱崇强、罗鉴祥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高盟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卢晓、检察官助理张莹倩,被告人王慧联及其辩护人应灵潇,被告人朱崇强、罗鉴祥、高盟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2、3月至2019年11月25日期间,被告人王慧联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村××房××浙江省临海市××镇××路××号被告人朱崇强家生产使用“”注册商标的白酒,共计406箱,每箱6瓶,后又以每箱260元的价格贩卖给被告人高盟等人,销售金额共计105560元。

期间,被告人王慧联招揽被告人朱崇强、罗鉴祥及朱某3、罗益群(均另案处理)等人提供帮助。

其中,被告人罗鉴祥帮忙灌装酒、清洗酒瓶、搬运原材料和成品酒等,被告人朱崇强帮忙搬货、运送制酒原材料,二人参与期间销售金额分别共计102960元。

被告人高盟购买190箱,再以每箱300元的价格贩卖给他人,销售金额共计57000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在浙江省临海市××镇××路××号、浙江省临海市××道××号××楼查获制作完成的“”白酒66瓶。

上述查获的白酒经权利人辨认以及本院当庭比对,均系假冒产品。

2019年11月25日,被告人王慧联、朱崇强、罗鉴祥在浙江省临海市××镇××路××号经书面传唤到案。

2019年11月26日,被告人高盟在江苏省盐城市××路彩票店门口经书面传唤到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慧联、朱崇强、罗鉴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另案处理同案犯罗益群的供述与辩解,证人罗某、朱某1、朱某2、李某、蔡某、王某1、上某、王某2、朱某3、王某3等的证言,纸箱、空酒瓶、二维码标识、手提袋、稻花香壶酒、胶布机、胶布、漏斗、手机、微信转账记录截图、物流托运单、监控截图、银行交易明细、通话详单、DNA比中通知单、证明、产品鉴定报告、营业执照副本、商标注册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检验报告、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银行监控视频及光盘制作说明、户籍证明、情况说明、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慧联、朱崇强、罗鉴祥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结伙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其中王慧联参与期间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108420元,朱崇强、罗鉴祥参与期间非法经营额分别共计人民币105820元,均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被告人高盟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非法经营数额共计57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王慧联、朱崇强、罗鉴祥、高盟所指控的罪名成立。

各被告人能够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慧联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被告人朱崇强、罗鉴祥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朱崇强、罗鉴祥因存在曾受行政处罚的劣迹,酌情予以从重处罚。

被告人王慧联、朱崇强、罗鉴祥、高盟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理。

各被告人均系初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本院依法对其适用缓刑。

对被告人王慧联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王慧联罪轻情节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为了维护商标管理制度,保护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和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慧联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朱崇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三、被告人罗鉴祥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四、被告人高盟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五、扣押的作案工具及赃物(具体见附件清单),由侦查机关临海市公安局予以没收。

六、禁止被告人王慧联、朱崇强、罗鉴祥、高盟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酒类产品的生产经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 判 长 王  波人民陪审员 於  慧人民陪审员 罗 巧 燕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法官 助理 周 烨 阳代书 记员 夏郑璐子?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二百零一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

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附件:侦查期间查扣的应当予以没收的作案工具如下:1.被告人王慧联所有的手机四只,分别为型号为OPPOA5的手机一只、型号为TRT-TL10A的华为手机一只、红色的coof手机一只、金色的ECETD手机一只。

2.被告人高盟所有的iPhone7plus手机一只。

3.工具一箱、胶布机一个、漏斗一个、乳胶手套五副。

侦查期间查扣的应当予以没收并销毁的赃物如下:1.国缘淡雅白酒66瓶、国缘淡雅白酒包装箱69个、稻花香壶酒空壶27个、国缘淡雅空酒瓶210个、国缘淡雅白酒瓶盖1246个、国缘淡雅白酒外包装手提袋367个、国缘外包装纸箱3箱。

2.梦之蓝空酒瓶22个、梦之蓝手提袋1袋、梦之蓝外包装纸箱3袋、海之蓝空瓶3袋、洋河标签贴纸2份、梦之蓝挂标签1袋、海之蓝、梦之蓝白酒1箱、蓝色酒瓶盖1袋。

3.酒瓶单只外包装袋1箱、透明胶布1个、碎物1袋、正方形塑料水桶(包含内容物)1个、大包装箱(包含内容物)13个、微信二维码标识3张、手提袋提手绳7捆、质量合格证贴纸3张、胶布13卷、铆钉4袋、白色海绵垫1袋、五粮春单瓶包装盒15个、瓶口包装材料1份、透明塑料包装2打、胶带4卷、白色挂环2袋、浆糊4瓶、小铁钉2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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