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3520号原告:深圳市宇思岸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张敏,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飞,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侃侃,上海市协力(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大学,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
原告深圳市宇思岸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大学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宇思岸电子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宇思岸电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宇思岸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深圳市宇思岸电子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