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民初1079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宝生,山东鼎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丘市文语百货超市,住所地,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安丘市兴安街道和平路颐高国际商贸城****iv> 经营者:闫振鹏,男,汉族,1989年1月27日出生,住安丘市。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安丘市文语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