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宿松县喜又多超市长铺连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皖08民初488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宿松县喜又多超市长铺连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宿松县喜又多超市长铺连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08民初488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利想,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松县喜又多超市长铺连锁店,住所地,住所地安徽省宿松县长铺镇长铺街iv> 责任人:王小明。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宿松县喜又多超市长铺连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缺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停止销售; 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2万元。

被告未到庭答辩。

经审理,本院查明并认为: 第一、关于权利归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原告获得商标权人授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因注册商标证证明第1469453号注册商标在有效期内,商标注册人为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2015年1月1日,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授权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中国大陆境内独占许可使用第1469453号注册商标。

第二、关于侵权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被诉侵权商品上的标识与诉争商标相同,且没有证据表明该商品系权利人或权利人授权生产。

被诉商品为侵权商品。

被告未经许可销售侵权商品,对涉案商标构成侵权,因涉案公证书能够证明被告在其经营场所内销售了被诉侵权商品,因载明的公证购买地址、商户名称与被告工商登记地址一致。

第三、关于侵权责任承担。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被告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或消除影响等法律责任。

本院认为被告需立即停止其侵权行为,并综合考虑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涉案商标的声誉、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00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宿松县喜又多超市长铺连锁店立即停止销售侵犯146945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大嘴猴”商品;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宿松县喜又多超市长铺连锁店赔偿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00元;

驳回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200元,宿松县喜又多超市长铺连锁店负担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